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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现状与着力点探析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 者 信 息


欧阳秀兰(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蔡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胡芳(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曾耀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文 章 内 容


  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承德考察时指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要坚持精准发力,立足特色资源,关注市场需求,发展优势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多更好惠及农村农民。”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经济和乡村产业发展,税收能够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本文从税收视角深入探析乡村产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以期为税收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和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实现提供有益参考。


一、税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现状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坚实的财力支撑。以2021年为例,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投入1561亿元,比2020年增加100亿元,其中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超过50%;帮扶脱贫劳动力实现务工就业3145万人,比上年增加126万人,增长4.2%。我国现行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税收政策涉及推动涉农产业加快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促进乡村产业融资改善等方面。
  (一)推动涉农产业加快发展方面
  加快涉农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多年来,税务部门通过有效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乡村产业增强“造血”功能,助力乡村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加快涉农产业和经营主体发展。具体来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新型农业经济实体发展、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可免征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规定,农贸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和《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等符合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方面
  乡村创业就业直接关乎农民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改善。多年来,税务部门发挥直接服务企业的优势,与企业积极对接,为企业用工和贫困户就业“牵线搭桥”,推动培养优势产业与带动群众就业同步发展。与此同时,持续减税降费利好使乡村旅游和餐饮住宿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大幅降低了税收负担,有效激发了乡村创业致富热情,增强了弱势群体自强自立的内生动力。具体来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涵盖支持乡村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乡村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等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残疾人工资可加计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尽管这些政策不是专门助力乡村振兴的,但也惠及乡村发展。
  (三)促进乡村产业融资改善方面
  融资难是乡村产业加快发展的瓶颈。多年来,金融类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乡村普惠金融发展,增强了金融对农村经营主体的服务和资金保障能力,助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了科技在乡村产业中的运用,加快了现代农业产业化和智能化的发展步伐。具体来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乡村经济实体相关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与农牧保险业务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规定,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规定,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税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中存在的问题
   对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税收在支持政策和措施上仍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乡村产业振兴专项政策欠缺  由于乡村经济发展相比城市来说往往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因此更加需要制定针对性强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支持和引导。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乡村产业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且现行的一些政策设计存在享受优惠门槛较高、覆盖面偏窄与优惠时限过短等缺陷,相关政策的精准性和长效性不足,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发挥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的作用。特别是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经济落后山区等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帮扶区域,也是乡村振兴难度非常大的地区,迫切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拓宽扶持范围,以更好促进这些地区乡村产业发展。如原中央苏区的范围涵盖江西、福建、广东等省的部分县、市,这些地方有不少至今还较落后,迫切需要加大政策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国家也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按照规定只有江西省赣州市能够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意味着其他原中央苏区县与赣州市所辖县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且除原中央苏区外的其他苏区同样属于集中连片欠发达地区,乡村产业振兴难度大,亦迫切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引导。  (二)乡村振兴项目税收优惠较少  乡村产业基础往往相对薄弱,涉农产业项目要发展壮大难度较大,而这方面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还比较少,特别是利用产业帮扶资金建设的项目享受不到专门的税收政策优惠,制约了相关项目做大做强。现行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税收优惠政策在设计上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没有惠及农业产业的上下游行业。如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种植和养殖生产环节,与农产品仓储运输、保鲜、批发零售、精深加工等环节相关的优惠较少,难以形成相应的税收优惠机制,从而难以促进涉农企业从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从传统数量型增收向科技创新型增效转变。对乡村特色旅游和文化项目,目前的税收支持力度也亟须加强。  (三)税收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不充分  我国全面实施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进行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但改革范围还没有涵盖耕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对于农业开发中的闲置用地等没有针对性的税收约束,在客观上阻碍了涉农产业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同时制约了相应的生态化建设。环境保护税则存在征收范围过窄、税率较低的问题。目前,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与固体废物,而二氧化碳以及部分可能对人体与环境有害的挥发性有机物、白色污染、建筑行业施工噪声等还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税额偏低,绿色调节功能有限,企业污染成本较小。如果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低于企业污染成本,那么企业可能为了自身利益去选择缴纳较低税额的环境保护税而不去防治污染,这样,环境保护税所起到的绿色调节作用也会降低。对农业生产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但是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问题不可忽视。有的乡村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大量引进从城市转移的环境污染企业,还有些乡村产业在开发利用相关资源时,不注意同步保护环境。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也会增加环境保护的治理成本。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税收发挥推动乡村生态宜居的效用越来越强,但法治观念受地域、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相关税法宣传辅导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面临的重复性工作较多、效率不高。  (四)税收精准扶持乡村产业有短板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乡村产业振兴进行规划设计和精准引导不够,税收作用发挥在很多方面还有更大的空间。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领域发力:引导合作经营、农业产业化升级转型方面,充分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欠发达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方面;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帮扶乡村人员就业创业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帮扶有困难的特殊群体方面等。即使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浙江省,产业发展也不均衡,一些山区仍然欠发达,很有必要充分发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发达地区有实力的公司与欠发达山区农户合作,带动山区群众增收致富。  全面、准确的税收数据可以为精准识别帮扶对象、制定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但目前涉税信息还不能充分共享,参与信息共享的部门和单位较少,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不足,信息壁垒、部门壁垒的现象常见,社会各部门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完善,利用包括税收大数据在内的经济、财税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仍处于初级阶段,其他部门和单位较少运用税务机关推送的涉税信息,同样限制了涉税信息共享范围的扩大,这也制约了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中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  (五)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和落实效果有待提升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之中,一些纳税人受地域、文化水平所限,对部分优惠政策认识不够清晰,而一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的管理和执行部门重视度不够,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了解得不深入、不透彻,针对相关产业与项目负责人、纳税人和民众的税收政策培训较少,更缺乏专门的推介与精准辅导。因此,相关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广度、深度与力度都亟待提升。


三、税收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着力点
   乡村产业振兴需要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多种手段补齐短板,综合施策,具体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针对乡村产业振兴的专项税收政策  建议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新形势,在加大现有优惠政策力度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增值税方面,扩大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环节的税收优惠范围,切实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民众就地就近就业增收。在对农业生产、农业合作组织、“公司+农户”等实施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基础上,对种养加工销售一体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和“互联网+农业”新经济业态中增值税税负较高的企业给予一定减免。将免征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展至瓜果、食用菌、毛茶、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等产品,以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第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建议允许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乡村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00%加计扣除。通过创新折旧和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给予乡村企业更为灵活的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政策。制定鼓励村级集体经济壮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创新,探索形成以村集体经济为龙头、拉长农业产业链的产业模式,鼓励乡村以统一租赁和资源入股等各种方式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持续推动乡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使资源变为资产、资金变为股金、农民变为股东,加大对乡村电商、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新模式、发放涉农贷款金融机构以及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交通运输和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企业安置乡村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的,依比例高低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发挥涉农企业在吸纳乡村人口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其他税种方面,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向乡村产业投资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税,以鼓励更多人士投资乡村实业;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乡村招商引资企业,给予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以盘活乡村经济。  第四,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经济落后山区,建议在现行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扩大优惠覆盖地区,延长优惠时限,促进这些区域乡村产业加速发展,逐步接近和赶上全国水准,为全民共同富裕补足短板、增添后劲。  第五,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做法方面。运用税收政策措施支持乡村振兴已成为诸多国家的共识,美国农业合作社代购(代销)合作社非成员的农产品或者为其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如果不大于给合作社成员代购(代销)的农产品或者为其提供服务所获得收入,则合作社从中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优惠。法国对农业经营者销售农产品给予增值税退税优惠,按照销售额的5.5%对销售生猪、家禽和蛋进行退税,其他农产品则退还销售额的3.4%。建议我国给予乡村企业涉农项目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以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归还经营贷款;对利用产业资金建设的项目相关税收,予以一定数额的减免或即征即退,以促进乡村产业尽快补上技术、设施和营销等方面的短板;对农产品冷鲜储运、精深加工项目,可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以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对符合乡村发展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印花税,以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对乡村民族文化经营项目,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以推动乡村文化产业繁荣。  (二)发挥税收引导乡村绿色产业发展的作用  结合乡村生态特色,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乡村实现绿色产业发展。  一是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使以乡村为主的地区充分享有资源开采及资源价格波动带来的收益权。结合实际情况将资源税逐步扩展到耕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对以产业开发为名、闲置占用的乡村土地征收资源税,并将与乡村相关的资源税收入专款专用于生态恢复和乡村绿色产业发展。  二是通过政府引导、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营改增等政策红利作用,促进发展乡村绿色环保种养业,大力发展有机蔬菜、中药材、有机茶叶、特色果业、油茶、草食畜牧、特种水产等。  三是建议在适当时机将二氧化碳排放、部分挥发性有机物、白色污染、建筑行业施工噪声等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设置排放污染物越多则税负越重的累进税率,用税收成本制约企业,增强环境保护税的绿色调节功能。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完善政策落实举措,遏制和有效治理诸如规模化畜禽养殖等乡村重要污染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推动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打好乡村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乡村产业绿色生态高质量发展。  (三)通过银税协作拓展涉农企业融资渠道  银税互动项目是增加资本参与渠道的重要方式,是解决乡村中小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融资问题的有效途径,既能够降低贷款风险,推动“三农”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又能够满足乡村发展资金需求缺口,还能够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而实现多赢。  建议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一是改进和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采取更为量化的方式联合评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加快与各商业银行协作签订银税协作战略协议,完善和拓展“税贷通”“税易贷”“银税贷”“税e融”等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更好解决乡村地区贷款难、融资难问题。二是建立健全银税互动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将大数据技术引入涉农纳税人服务与信贷领域,实现税、银、企三方信息交换,通过定期公布“红名单”“黑名单”等形式,对涉农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经营活动进行有效评价,促进培优汰劣,助推乡村产业发展升级。  (四)提升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效果  建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级税务系统全面落实支持乡村振兴税收政策的相关举措,为全社会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政策提供帮助。一方面,制定下发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指引,并以此为依据,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以宣传促落实。要特别加大针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区域民众的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并帮助民众掌握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创业勤劳致富。另一方面,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合力,不断改进办税手段,主动结合地域特点为涉农纳税人提供针对性强、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如将政策辅导积极介入职业化农民培训过程中,优化农村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质效。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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